这是一篇《语言科学》杂志的退稿文章,后来勉强发表在今年《语言研究》上。《语言科学》是本学术水平很高的语言学刊物,编委阵容之强大,足见慧眼一斑,拙稿不入法眼理所当然。我把这篇拙文贴在这里,是希望得到更多的批评和指正,特别是《语言科学》的朋友。中国学界缺乏批判的精神,没有学术的批判就没有学术的进步。拙文是批评社会语言学的经典观点的,很想与研究社会语言学理论的朋友们切磋和接受指正。这是我贴这篇文章的又一个目的。
“有序异质论”辨
拉波夫(Labov)在他老师温端奇(Weinreich)的带领下研究语言演变的动因,发表《语言演变理论的经验基础》(Empirical Foundations for a Theory of Language Change), 建立所谓的“变异学派”。语言变异理论对历史语言学来说,是一种成功的学说,真正把使用语言的人与语言实际结合起来,把共时和历时研究关联起来,使传统的定性研究转化为定量的倾向性判断,突破了机械论的结构主义和先验论的生成语言观,具有人文思想和人文精神,符合社会科学发展的新趋势,对历史语言学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语言变异理论建立在所谓“有序异质论”语言观的基础上,上述论文说:“whether from a diachronic or a synchronic vantage — as an object possessing orderly heterogeneity.”(无论从共时或历时的角度来说,语言都是一个有序异质的客观实体),而且认为这种理论是建立在“a model of language”(一种语言模式/模型)之上。随着语言变异的概念为大家所接受,“有序异质论”这种语言观似乎也成为定论。“异质”指语言系统不是一种统一的“质”,是由不同的若干“质”共同构成的。这种“质”不是简单地指从语言系统外部混进来的,也不是指语言系统内部分化出来的,而是从语言系统的属性和功能角度对语言性质的一种认定。语言系统中不同“质”的成分叫变体,比如风格变体、地域变体、新老变体等等。这些不同“质”的成分组合起来就成为一个语言系统。所以要把语言系统分这么多不同“质”的变体,不是简单的形式分类,而是因为这些变体中常常会出现一种“叠置”现象,比如使用不同风格变体的人会对同一语言要素(包括语音、语法、词汇等)使用不同的形式,可以表述为“同义(/功能)异形”状态。“风格”反映了语言使用上的习惯、偏爱和态度,于是不同风格的选择常常不是个人的行为,而是一种群体的倾向。考察这些不同的群体,发现他们具有一定的共同性,比如男女、老少、文化高低等,这种性别、年龄和文化因素称社会属性。这样,不同“质”变体中发生的“同义(/功能)异形”的“叠置”现象,由于使用者具有不同社会属性的条件,那些原来看似没有规律的“同义(/功能)异形”的“叠置”现象就呈现出有序性。“同义(/功能)异形”的“叠置”现象称“变异”,由语言使用者不同社会属性控制而具有了规律,称“有序”。所以提出“异质”,想必因为是这些不同“质”的变体是变异发生的温床。事实上,语言变异和“有序异质论”没有必然的关系。语言变异是从语言演变的“经验基础”上发现的,是语言系统中客观地存在的一种状态,是一种能观察语言变化原因的窗口,也是能把语言的共时和历时研究关联起来的一个接口。“有序异质论”作为一种语言观,却是为了解释变异现象主观创建的理念或概念化的思想。“经验基础”是事实,“有序异质论”是理论,同样的事实不同的理论有不同的解释。事实有真伪,理论有高下。当我们确定了“变异”是语言演变中的事实后,选择一种科学的理论来解释这种重要现象,就必然会成为引起关注的焦点。“有序异质论”是一种既不科学也不符合事实的理论和观念,有必要进行重新认识,以利于对变异现象进行科学的解释和说明,也有助于推动变异研究和历史语言学的发展。
一 事物的质
把语言称为“模型”或“模式”(model)或为语言建立一种“模型”或“模式”,明显是不科学的。因为模型或模式是指一种人为的范式,而语言是客观存在的实体,只能认识和解释,不能人为地确定或建立。可见,温端奇、拉波夫所谓的“语言模型”不过是对语言的一种观点或看法,也就是我们一般说的“语言观”。语言观涉及认识论,是一个哲学问题。对语言的不同认识或不同的语言观都必然建立在一种哲学的基础上,比如早期的生物主义和心理主义的语言观属于自然主义,结构主义的语言观是客观机械主义,生成语言学则是主观唯心的先验论。再如洪堡特的“每一语言里都包含着一种独特的世界观”这种把客观世界与作为一种思维工具的语言完全分割开来的观点,不言可喻是形而上学的。温端奇、拉波夫将语言看成 “异质”的,只是他们语言观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对语言“质”的认识,并不是对整个语言全面的认识。但确定语言的“质”却是对语言全面、准确和科学地认识的基础。
从唯物主义哲学来说,任何事物的质是从现象中抽象出来的、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规定性,任何事物都处于矛盾运动之中,因此质的规定性也是矛盾的规定性。换句话说,不同事物内部具有不同的矛盾运动和矛盾关系。任何事物在与其他事物发生关系或加以区别的时候,会呈现出多样性特征。比如人与猴子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区别人与猴子要根据主要的、根本性的差异,这种主要和根本性的差异也就是所谓主要矛盾规定性。一个事物不仅要与其他事物区别,体现出质的不同,事物内部同样也表现出多样性,比如男人和女人,老人和小孩等,同样体现出不同质的差异,也需要使用主要矛盾规定性来确定。这些不同质的差异反映了事物的多样性,但并不影响事物之间质的差异的区别原则。索绪尔把语言和言语分别开来,说语言学研究的对象是语言,认为语言“既是言语机能的社会产物,又是社会集团为了使个人有可能行使这机能所采用的一整套必不可少的规约。”以及把语言分为以下三个层级:
(1)种种具体的整体语言(Les langues)
(2)抽象的整体语言(La langue)
(3)个体(Les individus)身上具有的群体语言(Le langage)能力及其运用
这种语言观大致符合上述对于事物“质”的哲学说明。
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在自然科学理论基础上产生了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集合论、协同论和耗散结构理论等科学理论,并且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对事物“质”的认识有了新的发展。如果把上述这种“质”的说明称为“单质论”,对事物“质”的新认识可以称为“多质论”。“多质论”认为事物的质由事物的属性和功能来确定,事物的不同属性反映了不同的功能,不同的功能体现了事物不同的性质。一个人既是生物的人,又是社会的人。生物的人与其他动物区别开来;社会的人扮演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功能,比如一个男人既可以当爸爸的儿子,又可以当儿子的爸爸,也可以当爷爷的孙子;既可以是职业上的公务员,也可以是家庭配偶关系中的丈夫。等等。这个男人的不同属性体现了不同的功能,表现出不同的性质。“多质论”的认识和研究因为缺乏一定的制约,造成对“质”认识的混乱局面,不能不吸取系统论的要素、结构、层次的概念,将所谓要素质、系统质的静态研究和状态质、过程质的动态研究统一起来。“多质论”建立了层次的概念,就能区别要素质和结构质的差异,认为结构对要素起调控作用,高于要素的层次,对确定质比要素起更大的作用。“多质论”中的“质”也就是“关系质”,是从一个事物与其他事物的关系中确定的“质”。这种质可以称为“性质”,而“单质论”中的质则是“本质”。这点黑格尔早就说清楚了的。他把这种“多质论”的“性质”称“die Qualität”,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规定性,可以为感官所把握。例如红色这样的属性,就是一种质的规定性,可以直接通过感官来认识。对他来说,这种质就是呈现在感官面前的一堆属性或特性。他把“单质论”的“本质”称为“das Wesen”,是指事物内部矛盾的对立和统一,是一切事物作为实体存在的深层根据。“性质”的“质”体现不同事物表面的差异,而“本质”的“质”则是人们借助思维进一步把握事物内在的深层矛盾,即事物内部所存在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后达到的高层次、更深入的认知成果,体现的是不同事物内部的根本差异。
无论“单质论”和“多质论”都忽略或模糊了“质”的层级性和转化性。系统论帮助解决了这个问题。系统论认为事物作为一个系统由不同层级的子系统按一定的结构规则构成,下一级的子系统构成上一级的子系统,直到构成整个系统。各个子系统又由不同层级的更小的子系统构成,直到构成各个层面的子系统。由于上述事物的多样性,各个层面的子系统并不是一个而是多个。这样系统论为我们构建了一棵系统的“树”:各层面的子系统构成了“树”的主干,各层面内部的各个子系统则构成了“树”的支干。更重要的是系统论不仅提出层次的概念,还提出转化的概念,即“树”主干上的各个层级,从下一级构成上一级时不是简单的组合关系,即上一级不是下一级“量”的总和,而是“质”的转化。“树”支干上各个层级的子系统之间情况比较复杂,既可能有“质”的差异,又可以有“量”的不同。这取决于事物多样性情况的不同。在科学研究的分类中,更多关注的是同一层级不同子系统之间“质”的差异,而常常忽略“量”的不同。换句话说,把由“量”的差别构成的子系统归并到相应的“质”差别的子系统中。比如动物学中人、猿、猴这种不同质的下一级子系统构成上一级的灵长目;牛和羊这种不同质的下一级子系统构成上一级的偶蹄目;灵长目和偶蹄目(当然也包括其他目)又共同构成上一级的哺乳纲。等等。由上可见,不同纲目及其之下的属种的各子系统之间的关系,都是“质”的不同。这种“质”是我们上面所说的“本质”而不是“性质”。上文所例举的根据男人社会属性和功能所认定的不同“质”,则是性质的差异,是同一子系统中所体现的量的不同。在同一层级不同子系统之间的关系中出现“质”和“量”的差异,说明了事物内部矛盾的多样性。
《经验基础》中称语言为“异质”的“质”,就是在自然科学理论影响下产生的“多质论”的“质”,也就是我们说的“性质”,与索绪尔“单质论”中的“质”根本不是一回事。《经验基础》批评索绪尔“语言同质论”不能把共时和历时研究统一起来,是无的放矢。索绪尔“同质论”研究的是语言“本质”的“质”,《经验基础》“异质论”研究的是语言“性质”的“质”。研究的对象和目的、方向都不同。“异质论”也只是在语言“起变原因”这一点上能把历时和共时研究结合起来,语言的历时研究还要研究方式、过程和结果,都与“异质”没有什么关系,或者说无论语言是“异质”或“同质”的都无法在语言历史演变的方式、过程和结果上把共时和历时统一起来,这些研究永远只能是历时的研究。本来,研究语言的“性质”或“本质”都无可厚非,“语言异质论”正是因为关注研究语言的“性质”提出变异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对统一语言的共时和历时研究做出了很大贡献。问题是“语言异质论”反对“语言同质论”,实际上是不承认语言“本质”的存在,相当于只承认“拉波夫每一篇具体的文章”的存在,不承认“拉波夫的文章”的存在。“语言异质论”更大的缺陷是没有层次和转化的概念,因此《经验基础》体现“异质”的所谓“共存系统”(Coexistent Systems),即存在于同一语言中的不同形式,包括了“风格”(styles)“标准语”(standards)、“俚语”(slang)、“行语”(jargons)、“老话”(old talk)、“文化层级”(cultural levels)、“功能变体”(functional varieties)等 。这些所谓的异质的不同形式根本不处在一个层次上,标准语与方言(相当于方言之间的)差异是本质差异,其他各种形式的差异则基本上是性质差异。现在更有甚者,把亲属语言都作为异质或功能变体成为变异研究的对象。 无论同一层级或不同层级的子系统之间,本质差异是变化关系,性质差异才是变异关系。混淆了本质和性质的差异,也就混淆了变化与变异的关系。正因为如此,持“语言异质论”者在研究语言的变异时,变异和变化的概念是不区分的。实际上就是把所谓“起变原因”的研究等同于语言整个变化的研究。这样把共时和历时统一起来,不仅简单化而且混淆概念,把语言起变的原因等同于语言整个变化的过程,既错误地理解了语言的历史变化,也大大降低了变异这个重要概念的科学性和解释力。
二 语言的质
语言的“质”同样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语言既有本质的“质”,也有性质的“质”。语言本质的“质”是语言内部反映矛盾统一规定性的“质”,是与旗语、手语、哑语、体态、图符、音乐、各种编码等使用符号表达意义的系统区别开来的“质”,也就是语言的“本质”;语言性质的“质”是根据语言多样性属性和功能,即可以由感官把握的、体现语言固有规定性的“质”,是把语言的不同社会变体、风格变体、功能变体、文化变体等区别开来的“质”,也就是语言的“性质”。
从认识论来说,人是通过对语言的个体认识语言的整体,比如通过汉语不同的方言或土语来认识汉语,把汉语与蒙古语、藏语、英语、法语区别开来。人在区别上述这些语言的时候,是不必也没有以一种具体的汉语作为比较的基础,因为人已经通过不同的方言或土语抽象出了汉语的整体,即汉语的概念,这个概念即体现了汉语的本质特征。这种本质特征虽然表面上看是抽象的,无法用感官把握,但却实实在在存在于每个个体方言和土语之中,当然也存在于人作为认识成果的思想之中。这就是一般存在于个别之中、整体寓于部分之中的道理,也是人通过个别和部分认识一般和整体这种认识客观世界的基本方式和方法。如果从语言性质来认识语言的本质就比较直观,因为本质就是性质的集合和总和,人对语言本质的把握首先要从认识语言的性质开始。
作为交际工具的语言实体是一个符号系统,通过符号组合而成的不同单位,经过结构的调控,形成不同的层级,构成一个表达不同单位和层级的思想的完整系统。这个系统是开放的,又是相对稳定的。从内容来说,分三个部分:核心部分、知识部分和专业部分。“人人都会说话”指的是这个核心部分,反映一个人使用语言的基本能力;知识部分是经过进一步学习获得的,体现语言的扩展能力;专业部分是在知识部分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学习获得的,体现语言的专门能力。核心部分是全民共同的,是交际的基础;知识部分分为不同的层级,体现不同程度的语言能力;专业部分实际上是知识部分的一个有限内容,使用人数少,使用频率低,体现语言的专门使用能力。各个部分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互相渗透,相辅相成。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的普及、语言能力的提高,这三部分在语言应用中的比率发生相应的调整。从交际角度来说,不同语言能力的人使用语言进行交流会发生障碍甚至困难,这是由于他们掌握语言内容和应用语言能力的差异造成的。但不同能力的人所以同样可以交际和交流,是因为具有高能力或专业能力的人可以顺应一般能力的人,在交际和交流中更多地使用语言的核心部分。由此可见,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掌握语言的全部内容和表达方式,但除了弱智或哑巴外任何人都能掌握语言的核心部分,因此通过这个核心部分即能把握语言的本质。我们调查一种新的语言或方言,并不重视调查对象的文化和教育程度,只要求调查对象具备语言的基本能力和掌握语言的核心部分。因为一般的调查,无须深入到语言知识部分和专业部分的内容,这样会增加调查负担,而且还有可能影响语言核心内容的准确性。比如掌握文字和文化程度越高、专业知识越多的人,常常会把书面语与实际口语的读音和表达方式混淆起来,反而不能反映语言本质的真实性。调查语言所以这样选择对象,就是基于对语言的整体和一般已经包含在语言的核心部分之中这种认识。
无论对本质的“质”还是性质的“质”都需要进一步具体化,即探讨如何具体表述一个语言系统的“质”,特别是语言核心部分的“质”,也即一种语言系统与另一种语言系统相区别的“质”。语言有两种功能:第一,是参与和组织思维活动的工具;第二,是表达思想的工具。通俗地说,前者是思维工具,后者是交际和交流工具。一般所说语言的“质”,指的是语言作为交际和交流工具的“质”。
语言是一种符号系统,任何符号系统都是一种形式和内容统一的信息系统,即使用一定的形式表达确定的意义,传达有效的信息的集合。语言符号的形式是声音,即语音(作为聚合功能单位的音位);这些语音按照排列组合规则(音位配例规则),构成大小不等的表音单位(音丛、音节、音节丛),成为符号系统的形式部分;这些语音单位与意义结合起来形成一个个音义结合的符号,构成大小不等、层级不同的表义单位,成为符号系统的基本要素;这些要素又按照一定的结构方式和层级(包括构词法、构形法和句法的语法规则)组成能够表达不完整和完整思想的表述单位(词、短语、句子、篇章)。按照系统观念,无论表达形式的表音单位、表达内容的表义单位、表达思想的表述单位,都是要素,这些要素按照不同层级的结构方式构成整个系统。一个语言系统的性质就是由这些感官能把握的要素和不同层级的结构方式体现出来,再通过思维的抽象把这些由感官能把握的特征所体现的个别和部分上升到一般和整体,体现了语言的本质。
我们习惯把上述的语音单位、结构单位、表述单位和结构方式称为语音、语义、词汇、语法,因此语言系统的性质是这四个方面的综合表现,语言系统的本质则是这四个方面的抽象集合。性质差异只反映个别和部分的区别,本质差异才反映一般和整体的不同,因此我们说两种语言系统“质”的差异是指本质的差异。
三 语言是同质的还是异质的?
从上文的论述可见,语言的“质”既可以定义为性质的“质”,也可以定义为本质的“质”,这样似乎有了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在社会语言学和历史语言学的变异研究中,把语言定义为性质的“质”,确认语言是异质的;在普通语言学中把语言定义为本质的“质”,确认语言是同质的。对不同事物的认识可以使用相同的术语,比如“运动”,体育学、物理学、政治学可以分别定义。对同一事物的重要概念给出意义上完全对立的定义,显然就不恰当了。特别是在哲学上,“单质论”和“多质论”经过一段时间的混乱后,在认识上已逐渐趋于统一,因为大家都承认这两种质是性质和本质的差异,完全可以统一起来。从更大的范畴和更高的层级来说,本质和性质是“质”和“量”的关系,性质体现的是量的规定性,本质才体现质的规定性。既然两种定义不能并立,只能二中取一,那么,第二种选择只有根据语言学学科的性质和研究方向,在方法论的基础上来确认将语言定义为哪一个“质”更科学、更合理、更适应语言学理论的建立和发展,而不是仅仅为了一种狭隘的研究目的或解释一种语言现象而任意为语言建立一种模型。
1.语言学的基本任务是揭示语言的“质”,区别语言的“质”,说明这种“质”的发展和变化。这就需要把语言作为一个整体来认识,区别汉语、藏语、英语、俄语依靠的是这种“同质论”一般的质和整体的质,即本质,而不是“异质论”根据属性和功能确定的各种“变体”的质,即性质。
2.“异质论”区别不了性质的“质”和本质的“质”,把这两种“质”混为一谈。比如标准语和方言、亲属语言之间差别是本质的差别,而社会变体、功能变体、风格变体之间的差异是性质的差别。把这两种不同“质”的语言系统放在一个层面上来研究,实际上是破坏了语言学基本分类的科学标准。比如语言学要根据语言不同的质区别不同的语言,还要根据不同质的差异程度区别方言和土语。语言学要做这样的分类,首先要根据上文所述“同质论”确定语言系统本质的“质”所规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异质论”的“质”无法做出这种区别和分类。因为做这种区别和分类,必须具有层级观念,即不同层级的子系统具有不同程度的质,亲属语言和方言之间都是不同质的,但这两种不同的质并不是同一个“度”,或者说不是同一种程度。但根据区别语言系统“质”的“度”来说,它们都达到了这个“度”,所以是不同质的系统。功能变化、风格变体、文化变体之类的系统,它们没有达到“质”发生转化的这个“度”,只反映语言系统内部“量”的差异,因此还属于同一个系统,是同一个系统的内部差异。从质和量的关系来说,前面那些亲属语言或方言的差异是质的差异,后面这些社会或功能变体之间的差异是量的差异。这就是我们上文所说的“异质论”缺乏层级和转化观念的必然结果。
3.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复杂、多样的,哲学上称为复杂对象。认识事物必须把事物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所谓“整体”并不是指以量的形式表现的所有性质的总和,而是指所有性质中的关键和主要的性质,也就是“同质论”中相互关联、相互冲突的各种矛盾中的主要矛盾。语言“异质论”只注意了事物的多样性,只能把握事物的个别和局部,不能把握事物的整体。按照“异质论”的说法,亲属语言、方言、功能变体、风格变体、文化变体都是“质”的差异,那么如何来认识这些所谓语言“变体”系统的统一性以及它们之间不同程度的差异呢?
4.“异质论”只使用一条规则,即不同“质”的语言变体与语言使用者的社会属性相关联,通过这种关联说明不同变体的有序存在。并不进一步说明这些由语言使用者社会属性控制的语言变体之间关系的性质,换句话说,只说明语言系统存在的状态,不讲这些存在状态之间的关系。这是“异质论”使用简单规则构建简单的语言模型,混淆性质和本质、不同程度的质以及质、量关系所造成的后果。
5.语言“异质论”是为语言变异研究构建的一种特定的语言模型,或者说,是为说明和解释变异现象的一种语言观。这种语言模型或语言观具有独特的视角和极强的针对性,理论的解释力有限。这种模型和观念只能说明语言系统内部存在一些与语言使用者社会属性相关联的“同义(/功能)异形”现象,通过这种现象能观察或预见一些语言要素(变项)“起变的原因”以及它们可能的发展变化方向,而且主要或只能观察“起变的原因”。因为在这些要素(变项)整个变化过程中,在拉波夫自己所说的变异三个阶段中最活跃的中间阶段,却是这些要素(变项)与语言使用者社会属性关联日益淡化的阶段,也就是变异状态逐渐消失的阶段。任何一种变化要素(变项)只有通过语言使用者社会属性的融合,或者说,原来属于一定社会属性使用者使用的现象向全社会扩散,成为全社会语言使用者共同现象的时候,这些要素(变项)才能完成整个变化过程。可见,所谓共时与历时研究的接口只是在变异的初始和初级阶段,研究变异现象和语言变化起因的入口也在这里,进入中间阶段后作为变异现象条件的语言使用者的社会属性逐渐融合,原来的有序状态进入无序状态,“叠置”的变体趋于统一,“接口”和“入口”的意义也就消失。进一步说,如果变异现象因为某种原因停留不变,就与语言的历史变化失去了联系,也不成其为“起变的原因”,更不再成为共时和历时研究的接口;如果变异现象因为某种原因发生分化,成为“异义异形”状态,这就与变异脱离了关系,“异质”变成了同质,也就与“异质论”毫无关系了。
结 语
语言异质论是在当时风行的现代哲学“多质论”的基础上形成的,目的是为了解释语言的变异现象,企图为语言的共时和历时研究寻找一个接口,重点是观察语言起变的原因。从这个目标出发,提出变异概念,通过语言使用者的社会属性控制变异的有序性,解释语言的起变原因,在这一点上是成功的,对语言的历史研究和共时描写都有很大的贡献。问题是语言变异现象是不是必须以语言异质论来作为解释的理论基础?语言异质论对语言研究有多少解释力?能不能揭示语言作为一种符号系统的根本性质?从上文的论述可见,语言异质论无论在哲学、方法论和认识论上,特别是语言研究理论的建立上,都没有理论和认知价值,更不能理性地指导语言的科学研究。实际上,语言同质论对语言的变异现象同样可以进行科学而合理的解释。同质论并不否认客观事物的多样性,只要区别本质和性质,正确把握质与量的关系,再借鉴系统论的层次和转化概念,完全可以把语言的整体和局部、一般与个别的研究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同质论来说,本质的研究和性质的研究同样重要,只是由属性和功能体现的性质对本质来说,只是量的一种综合表现。这样的认识不仅解决了质与量的关系问题,还解决了不同层级和不同程度的质的差别问题。我们在研究语言变异现象的时候没有必要使用语言异质论来解释,更不能随便把语言统一定义为“有序异质系统”,当然,更不能在不同的语言学科或门类中将语言定义为意义不同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