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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规范度评价根据问题再思考(欢迎质疑和批评!)
曹德和
 

来自: 南昌大学文学院(330047)
状态: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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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6-05-02 22:01
规范度评价根据问题再思考(欢迎质疑和批评!)

                          规范度评价根据问题再思考*
                              ——从理性原则和习性原则谈起

                                    曹德和

                        (安徽大学中文系 ,安徽合肥 230039)

    摘  要:近年来“理性原则”和“习性原则”被视为规范度评价的主要根据。但是实
践表明,“理性原则”难以操作,“习性原则”缺乏普适性,经不起检验。规范度评价根
据的确立需要照顾到对象特点。语言(langue)和言语(parole)存在许多区别,必须分
而治之。就语言来说,当以“稳固性”“社会性”以及“语用功能”为根据,就言语来
说,当以“效应原则”和“伦理原则”为根据。至于语言和言语过渡地带以及规范和不规
范中间状态的处理,则不妨采取回避两极归类以及两极判断的对策。
    关键词:  规范度评价根据; 理性原则和习性原则; 语言的规范和言语的规范; 稳
固性、社会性以及语用功能; 效应原则和伦理原则

    语言规范化包括确立规范和推行规范两个方面。所谓确立规范也就是明确规范度评价
根据。在以什么为根据的问题上语言学界存在不同认识。因为根据抉择的当否直接影响到
规范化工作的推行,我们愿意就此谈点看法,以推动有关讨论。

                一、理性原则和习性原则及其缺憾

    邹韶华指出:“对于一种语法现象,尤其是新出现的语法现象,如何判别它是不是规
范的呢?大体说来有两个原则,一个看它是否经得起理性分析,一个看它是否已经约定俗成
了。”他认为前者可以称作“理性原则”,后者可以称作“习性原则”。[1] (P.242)
以上说法基本准确。不过需要补充两点:其一,考察各种语言现象(不只是语法现象),
人们多数都是依据前述原则;其二,邹韶华将“是否经得起理性分析”解释为是否符合逻
辑事理[2](P.244),而实际情况是,人们除了看是否符合逻辑事理,同时还看是否符合
语言组织规律(如语音配置规律、语义结合规律、句法结构规律、话语衔接规律、辞格构
造规律)、言语交际规律(如“合作原则”“礼貌原则”或“得体原则”“伦理原则”)
以及语言演变规律(如双音化规律、不及物支配式动词朝着能带宾语方向发展的规律)。
在规范化问题讨论中,有人认为应当将理性原则作为规范度评价根据。以上看法自然是有
道理的。但操作起来便会发现,这样做会惹出许多麻烦,比如:

    1、有的考察对象,它符合语音组合规律而不符合语义组合规律,如这些年不断出现的
“不尽人意”的说法;或者相反,它符合语义组合规律而不符合语音组合规律,如传统的
“不尽如人意”的说法。遇到此类现象就不好处理。
    2、有的考察对象,它符合修辞规律而不符合句法规律,例如七十年前,毛泽东曾经使
用过的“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武装群众”的说法;或者相反,它符合句法规律而不符合
修辞规律,例如根据某些专家的意见,采取“向群众进行宣传,组织群众,武装群众”的
说法。遇到此类现象亦难以处理。
    3、有的考察对象,它符合修辞规律而不符合逻辑事理,例如使用“这座大楼灯都熄
了,漆黑一片,只有他家的灯还亮着。”之类的说法;或者相反,它符合逻辑事理而不符
合修辞规律,例如像某个学生,造出“这座大楼住有二十六户人家,二十五家的灯都熄
了,只有他家的灯还亮着。”的句子。遇到此类现象,同样会感到很难处理。
    4、……

为什么以理性原则作根据会惹出许多麻烦呢?原因在于,可以视为理性原则基础的规律不
止一条,有的考察对象符合这条规律而不符合那条规律,遇到此类情况,或者令人无所适
从,或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难以统一。
    将理性原则作为规范度评价根据,除了缺乏可操作性,同时缺乏合理性。目前我们对
母语的认识还很肤浅,正如陆俭明所说,我们今天了解到的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在进行规
范度评价的时候,主张以尚未真正把握的规律为根据,无疑是强人所难。
    综上所述,将理性原则作为规范度评价根据,无论从实践上还是从理论上看,都是不
合适的。
    在规范化问题讨论中也有人提出,应当将习性原则作为规范度评价根据。按照施春宏
的说法,习性原则就是强调约定俗成性,“从流行程度的角度来观察语言事实,分析语言
现象的使用频率,并以此为根据确立语言规范化的标准”。[3] (P.217)诚如施春宏所
言,“在理性原则和习性原则之间,现实中有将习性原则置于理性原则之上的倾向”。
[4] (P.215)
    将习性原则作为评价规范度的根据,操作起来同样会遇到令人头疼的难题。请看下面
的例子:

    (1)插洞作废  撕破无效
    (2)济钢是怎样“炼”成的
    (3)又走了几步,那声音突然像机关炮一样炸响了:“说你哪说你哪说你哪……”
    (4)有些事,尽管非常明确,他也宁可让它烂在心里,从来没有机会也不敢在人前表现
啊!
    (5)不知临水语,能得几回来。
    (6)因为爱着你的爱 因为梦着你的梦/所以悲伤着你的悲伤 幸福着你的幸福/因为路过
你的路 因为苦过你的苦/所以快乐着你的快乐 追逐着你的追逐……

例⑴是复旦大学教工食堂1997年代金券上的一行文字,食堂卖出饭菜,取回代金券后随即
插在钢钎上,“插洞”是“插出孔洞”的意思。例⑵是1999年1月31日《人民日报》上一则
新闻的标题,“济钢”不是指某种金属,是指济南钢铁厂。例⑶是陈祖芬作品《一九八
七:生存空间》中的一段文字,按照常规,在“说你哪说你哪说你哪……”内部得加上三
个感叹号。例⑷是毕方、钟涛合著作品《千重浪》中的一段话,倘若循规蹈矩,“从来没
有机会也不敢在人前表现”,应当表述为“从来没有机会在人前表现,也不敢在人前表
现”。例⑸是宋人黄庭坚所作诗歌《竹下把酒》中的两个句子,“不知临水语,能得几回
来”为“临水语:‘不知能得几回来’”的变化式。例⑹是李子恒为流行歌曲《牵手》撰
写的歌词,在“悲伤着你的悲伤”“幸福着你的幸福”“苦过你的苦”“快乐着你的快
乐”等说法中,形容词“悲伤”“幸福”“苦”“快乐”等被当作动词使用,充当述语成
分。
    上述用例的结构形态具有偶发性。以习性原则为根据,得给它亮红灯。如此处理显然
不合适,至少说这样做难以为社会大众所认同。再请看一个例子:

    (7)人鬼天地/万金似慷慨/浮生若梦安载道/唯苦心良在。……情谊无价亦无保/天降仇
敌忾……无奈何/时运他人宰……山水迷离/流花低雾霭

例⑺是歌唱家刘欢为电视剧《胡雪岩》片头曲《去者》撰写的歌词。不知是缘于对歌王的
崇拜,还是缘于对美妙旋律的喜爱,抑或缘于对那扑朔迷离歌词的神往,《去者》面世后
不翼而飞,广为传唱。以习性原则为根据,得给它开绿灯。但如此处理显然不妥,至少说
这样做是令人怀疑的。
    通过以上讨论可知,将习性原则作为评价规范度的唯一根据或主要根据,同样不足为
训。

                    二、语言和言语以及语言的规范和言语的规范

    确立规范度评价根据应当照顾到对象特点。然而论及规范度评价根据的时候,许多人
却忽略了这样的事实,即面前的对象(广义的语言)是由“语言”(langue)和“言语”
(parole)两个方面组成,这两个方面各有特点:

    (a)语言处于备用状态,言语处于使用状态;
    (b)语言不涉及表达目的,言语涉及表达目的;
    (c)语言(基本)不存在是否合乎伦理道德规约的问题,言语存在是否合乎伦理道德规
约的问题;
    (d)语言置身于交际语境之外,言语置身于交际语境之中;
    (e)语言是常量的集合,言语是常量与变量的统一体;
    (f)语言无所谓效应,言语不能不讲效应。

既然语言和言语之间有着如此多的不同特点,能够统筹兼顾的规范度评价根据实际上是不
存在的。在无法一石二鸟的情况下,需要分而治之。
    分而治之首先得明确语言与言语的界限。语言与言语之间并不存在什么楚河汉界,把
它们作为不同方面看待,主要因为这样做有助于研究目标的实现。研究目标具有多样性,
与研究目标相适应的语言和言语划分亦具有多样性。就汉语学界来说,影响较大的划分方
案有三种:

    甲方案:音位、音节、语素、词汇划归语言,短语、句子、句群、语篇划归言语;语
音配置规律、语法结构规律划归语言,辞格构造规律、话语衔接规律以及表达接受规律划
归言语。
    乙方案:音位、音节、语素、词汇、短语属于语言,句子、句群、语篇属于言语;语
音配置规律、语法结构规律属于语言,辞格构造规律、话语衔接规律以及表达接受规律属
于言语。
    丙方案:话语结构单位、结构形式以及前者同交际情景的联系方式,其社会性方面属
于语言,社会性与个人性结合属于言语。[5] (PP.129-130)

三种方案各有各的价值。黄景欣指出,丙方案“有助于把语言现象中本质的和非本质的、
社会的和个人的,一般的和特殊的,规范的和不规范的,稳定的和易变的等等区别开
来”。[6] (P.36)注意到丙方案的前述优点,我们将它作为语言和言语划界的最佳选
择。
    根据丙方案,那些反映共同语基本面貌的辞书和教材论及的语音、词汇、语法、语用
知识属于语言的范畴;而前述知识的具体运用以及由此形成的文本属于言语的范畴。
分而治之以明确语言和言语外延为先决条件,在先决条件业已具备的情况下,可以进入语
言规范和言语规范问题的讨论了。
    所谓语言的规范就是鉴别某一考察对象是否有资格成为共同语符号系统中较为稳定的
成员。因为凡是得到资格认可的,反映共同语基本面貌的辞书和教材都会将它写入其中,
所以也可以说,语言的规范就是鉴别某一考察对象是否有资格写入反映共同语基本面貌的
辞书和教材。
    前述鉴别过程其实也就是规范度评价过程。站在语言立场上进行规范度评价,首先得
考虑拿什么作根据。以语言为对象,根据的选择应当建立在语言特点的基础上。语言特点
何在?关于这一问题,索绪尔作过专门论述。他说:

    语言的特征可以概括如下:……它是言语活动事实的混杂的总体中一个十分确定的对
象。……它是言语活动的社会部分,个人以外的东西;个人独自不能创造语言,也不能改
变语言;它只凭社会的成员间通过的一种契约而存在。[7] (P.36)

可见,语言的特点首先并主要表现为“稳固性”和“社会性”。无须赘言,前述两性应当
作为语言的规范度的评价根据。但是,众所周知,以“稳固性”和“社会性”为基础建立
起来的语言符号系统内部存在着一定的羡余成分,作为共同语需要加以整理,得把其中不
必要的成分清除掉。在考量保留什么清除什么的时候以何为根据?语言是为言语服务的,
语言成分有无存在必要主要取决于它进入言语后能否产生积极的语用效果。这样看来,考
量取舍应当以语用效果为根据。但是语言成分处于备用状态的情况下并无语用效果可言,
它具有的只是语用功能。因此,我们认为考量取舍应当以语用功能为根据,如考量异读
音、异体字、异形词取舍的时候。综上所述,对于语言来说,当以“稳固性”“社会性”
以及“语用功能”为根据。
    所谓言语的规范就是从是否恰当使用语言的角度对具体的交际活动进行鉴别。鉴别以
什么为根据?有人主张以是否适切普通言语、专业言语和艺术言语不同层次为根据 [8]
(PP.68),也有人主张以“恰切的施为行为和语体”以及“合作原则的遵循和会话含义的合
理传达”为根据  [9] (PP.232-233),还有人主张以“交际值”为根据  [10]
(PP.210-211),最近又有人主张以“效应原则”为根据 [11] (P.26)。这些意见都有道
理,不过相对而言还是后两种意见较为可取。理由有三:
    其一,主张前两种意见的人都是把是否符合语用规律作为考察根据,可见他们都是理
性原则的信奉者。通过讨论已经知道,交际过程中各种规律此长彼消,明暗交织,有时究
竟何种规律在起主导作用不容易说清楚,以理性原则为根据实践中会遇到诸多麻烦。
    其二,前两种意见将眼光投向手段运用,后两种意见将眼光投向目的实现。手段优
先,遇到具体实例往往本末倒置,要求目的迁就手段;目的优先,则不会出现前述偏向。
    其三,规范化是一项全民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参与,由于上述原因,根据的选择得考
虑一般人的接受能力。前两种意见学术味道太浓,不利于民众接受;后两种意见通俗简
明,凭着直觉就能体悟,便于老百姓把握。
    如此看来,鉴别是否正确使用语言,当以“交际值”或“效应原则”为根据。因为后
者具有见文知义和便于称述的优点,我们倾向采取“效应原则”的提法。
    鉴别是否正确使用语言的根据也就是本节所要探讨的评价言语规范度的根据。即此可
知,对于言语来说当取效应原则作为规范度评价根据。
    选取效应原则作根据,操作起来依然会遇到困难。曾有人提出:效应考察可以立足于
眼下,也可以立足于长远;可以立足于编码者,也可以立足于解码者,何弃何取?
    我们的看法是,效应考察当以眼下和接受者为基点。因为使用语言通常都是追求现时
效应,同时任何表达总是以“达之于人”为指归(诚如高名凯所言:“‘表达’云云就指
的是‘表之于外’、‘达之于人’的意思”)。需要说明的是,我们主张以接受者为立足
点,这里的接受者是指说写者心目中的接受者。如果根据其他人的感受和评价来检验效
应,可能会闹出郢书燕说的笑话。
    有人认为言语规范度评价根据还应当包括“伦理原则” [12] (P.26),这看法值得
重视。规范化研究从高层次上讲隶属人文学科。叶朗曾经指出:“人文学科与回答‘是什
么’的客观陈述(科学)不同,它要回答‘应当是什么’,也就是它要包含价值导向。人
文学科总是要设立一种理想人格的目标或典范。人文学科引导人们去思考人生的目的、意
义、价值,去追求人的完美化。” [13] (P.11)根据叶朗所述理由,以及注意到当前语
言使用中作假和粗俗化现象的严重存在,我们以为前述观点应予肯定。
    伦理原则并非仅仅适用于言语的规范。上个世纪70年代,日本语言学界发起过一场
“驱除不快语”运动,所谓“不快语”是指存在于词汇系统中的带有性别或职业歧视倾向
的词语,日本学者认为继续使用这些词语违背时代精神,于是发起了旨在将它们剔出词汇
系统的运动。[14](PP.37-38)在现代汉语词汇系统中,除了“不快语”以外,还充斥着许
多污言秽语,这些垃圾自然应予清除。事实说明,伦理原则亦适用于语言的规范,尽管是
偶一为之。

                      三、过渡地带以及中间状态的处理

    区分两种规范和明确相应的规范度评价根据并不等于万事大吉,具体操作过程中至少
还会遇到两个难题。
    通常区分语言和言语,是把结构单位以及结构规则纳入语言范畴,把说写活动及其成
品纳入言语范畴。这样的话,区分出来的语言和言语泾渭分明,彼此之间并不存在什么过
渡地带。而我们区分语言和言语,是把体现社会性还是既体现社会性又体现个人性作为分
水岭,析言之,是把表达活动及其成品中体现社会性的部分纳入语言范畴,把既体现社会
性又体现个人性的部分纳入言语范畴,由于“社会性”与“个人性”属于模糊集,彼此存
在边缘叠合现象,这就使得区分出来的语言和言语,界限不甚分明,在典型的语言和典型
的言语之间存在着过渡地带。如何处理过渡地带,是接下来将要遇到的第一个难题。
    以往的规范评价一般只是在“规范”和“不规范”两极断语中作出选择,如此操作显
然过于简单化了。规范评价属于价值评价。价值是相对而言的概念,除了无价值和有价
值,有价值之中还存在价值较低、价值较高、价值高,价值很高等种种情况。所以本文讨
论规范化问题时引入了于根元提出的“规范度”的概念。[15](215)规范度评价是个连续
统,连续统中不只是存在前述种种情况,同时还存在着中间状态,即难以判断应当视为规
范还是不规范的中间状态。如何处理中间状态,是接下来将要遇到的第二个难题。
    不过这两个难题还是可以解决的。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有一段著名论述:
“一切差异都在中间阶段融合,一切对立都经过中间环节而互相过渡,……辩证法不知道
什么绝对分明的和固定不变的界限,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
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
彻’”。[16](P.535)其意思为,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对立两极之间存在着中间环节。辩
证唯物主义的态度是,承认中间环节,而不是硬性地把它纳入两极中的一极。以上论述对
于解决第一个难题极富启发意义。本文选择的语言和言语区分法植根于以下语言观,即认
为语言是在人类利用声音材料传递信息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当个人创造的音意符号为社
会所认同、所仿效,便由非语言符号转变为语言符号,也就是说,它认为语言的形成和发
展是由个人性和社会性两极之间的性质转移决定的。在此极向彼极性质转移的过程中,会
出现中间环节,因此在语言和言语之间会有过渡地带存在。对于过渡地带上的单位,如
“粉丝”“贴士”“发飚”等尚未普遍用开的新词语,以及对于不及物支配式动词带宾语
等尚未定型化的新式句法组合,无妨依循恩格斯的思路,承认其“亦此亦彼”的特点,而
不是简单地把它们纳入两极中的一极,或者声言应当把它们语言现象看待,或者声言不应
把它们作为语言现象看待。不作两极归类不等于不作描写分析。不过在目前情况下,慎重
起见,无妨只是把它们收入新词语词典而不收入示范性词典(即起着引导作用的词典),
只是作为专家语法的跟踪对象而不作为教学语法的说明内容。以上是谈如何解决第一个难
题。下面再说如何解决第二个难题。首先需要指出,属于规范与不规范中间状态的现象,
其实就是在规范与不规范评判上存在争议的现象,如“不尽人意”“昨日黄花”“凯旋归
来”,等等。这些用例之所以有人肯定有人否定,主要因为它们不是完全符合规律或完全
不符合规律,而是既符合又不符合,部分符合部分不符合,以理性原则作为评价标准,自
然会在规范或不规范的评价上产生意见分歧。本文指出,以理性原则作为规范度评价根据
行不通,进行规范度评价需要区分语言现象和言语现象,以新的评价根据作为衡量尺度。
但是采用新的评价方法以及新的评价根据是否就能够化解分歧呢?恐怕还是不能(原因另
文说明)。那么第二个难题如何解决呢?我们的想法是实事求是。具体地说,就是一方面
指出它们既符合规律又不符合规律的特点,另一方面指出它们属于规范与不规范的中间状
态,而回避两极判断。

                                    结 束 语

    规范度评价根据问题属于方法论范畴。方法选择以明确对象为前提。在对象不明的情
况下是不可能正确选择方法的。基于前述认识,我们采取首先廓清语言和言语界限然后针
对二者特点选择评价根据的做法。任何方法都有特定的适用范围,超出范围一切方法都将
失去作用。前面说习性原则不宜作为规范度评价根据,其实习性原则并非毫无用处,倘若
只是作为语言的规范度评价根据还是管用的(“习性”与所谓“稳固性”和“社会性”大
同小异),问题在于该原则提倡者不适当地扩大了它的适用领域。前面说理性原则不能作
为规范度评价根据,事实上规范度评价不能没有理性原则的支持,因为语言使用者不仅需
要了解什么是规范或不规范的,同时需要了解为什么说它是规范或不规范的,在解释“为
什么”的时候理性原则是大有用场的。只是其作用在于阐释而不在于鉴别,使用时不能越
俎代庖。无论什么方法都有其局限性。宏观性方法的局限性在于管粗不管细。语言和言语
规范度评价根据属于宏观方法,具体施用时还得补充一些辅助性细则,如怎样鉴定“稳固
性”“社会性”以及“语用功能”的细则,怎样落实“效应原则”和“伦理原则”的细
则,等等。实践证明,以前述根据为基础,加上辅助性细则,规范度评价上的老大难问题
基本上都能迎刃而解。

  *近年来笔者一直在思考规范度评价根据问题。2005年曾在《规范度评价以什么为根
据》文章中阐述过一己之见。最近发现原来的想法有漏洞。本文反映了笔者的新思考。文
章修改过程中,采纳了《第四届全国语言文字应用学术会议论文集》匿名审稿人的重要建
议,在此谨表谢忱。

备注
[1][2]邹韶华.语用频率效应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3][4]施春宏.关于语言规范化原则的确立[A].于根元主编.世纪之交的应用语言学[C].北
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0. 199-222.
[5]曹德和.修辞学是否属于言语语言学讨论述评[J].南昌大学学报,2003(5): 125-131.
[6]黄景欣.就语言研究的精密化趋势论语言和言语的区分问题[J].合肥师院学报,1962
(3): 19-39.
[7]索绪尔著.高名凯译.普通语言学教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8]周一农.语言规范与言语规范[J].语言文字应用,1996(3): 65-70.
[9]王建华主编.21世纪语言文字应用规范论析[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0.
[10][15]于根元.二十世纪的中国语言应用研究[M].太原:书海出版社,1996.
[11][12]王卫兵.汉语规范化的范围、根据、操作以及学科属性[J].澳门语言学刊,2004
(5):22-30.
[13]叶朗.谈谈人文教养与人文学科[J].中国大学教学,1996(3):9-11.
[14]鲁宝元.从日本的驱除不快语运动谈起[J].语文建设,1996⑸:37-38.
[16]恩格斯.自然辩证法[J].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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