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早以前对普遍语法研究有了一些思考,但现在已经很久没有向前走了,好像有点走不动了。欢迎对此话题感兴趣的同学把自己的思考与qq120327068 email chjsisu@yahoo.com.cn联系,期待您的指教。
Chomsky教授语言研究的一个出发点是为了寻找UG,所以一个基本预设就是存在UG,但UG是否真的存在?如果存在,UG会是怎么样一个系统?如果Chomsky所刻画的UG研究是一个正确的研究方向,那么其定义下的UG最终研究出来后会是怎么样一个知识系统?这是我思考的出发点,对此问题我有以下初步想法:
首先,是否存在UG?我的观点是与人类其它各种知识系统的共性相比,各种自然语言间自然存在共性,探索UG应该是语言研究一个可取的方向。自然语言和数学、逻辑知识一样,都是人类知识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人心皆我心”,既然同样的内心面临着同样的客观世界,在我们的内心这个CPU上可以运行同样的数学、逻辑这样的系统,那么这个CPU上运行的各类自然语言自然也有其共性所在。这是一个大的出发点,但在这点下我们还应该充分考虑自然语言这个子系统和数学、逻辑这样的系统有什么不同。拿数学来说,由于欧几里德几何的巨大影响,在历史上曾经有把几何知识作为人类数学知识基础的思考,但在二十世纪取得大的成就的逻辑主义、直觉主义和形式主义的数学基础的研究中,数学的自然数化都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我对相关知识细节并没有深入研究,但一个明显的事实是无论是把几何还是尝试要把自然数当作数学大厦的基础,我们都是想从最基本的常识(如几何直觉或数的直觉)出发为人类的基础学科找一个合理的“地基”,至于这个地基的基础是什么(如数学上的逻辑主义、直觉主义和形式主义之争),至少在当前还是有争议的(如在数学的逻辑主义下,弗雷格的《算术基础》应该算是对人类的自然数定义进行了最为详尽的探讨,但“罗素悖论”让弗雷格瞠目结舌,而此悖论也成了逻辑主义的最大症结),而且有可能真的像Chomsky教授所说的Mystery一样,这些问题永远也没有“唯一确定”答案,但这并不能反驳“地基”的巨大作用(20世纪数学的巨大发展不能不说与三派不同的出发点相关,虽然这三派没有一种完全无懈可击)。
把自然数当多数学的基础,我们会发现人类之所以都用同一个自然数系统是因为自然数有这样的特征:“1+1=2”。我这里的“1+1=2”蕴含了这两点:一是所有的数制,如无论是二进制、八进制或是十进制都是按照“1+1=2”来进行,人类偏爱十进制就和计算机偏爱二进制一样是外因,不涉及数的本质特征;另一方面人类大脑这个CPU只能运行“1+1=2”这样一个体制,在我们的理性下我们不能够构造“1+1=3或其它”这样一个数字系统。逻辑学也是同样的道理使得人类拥有同一套逻辑系统。
从以上思维出发,我可以有这样一种视角:把“1+1=2”当作是数学的一个出发点,而数学的UG就是其运算时所要遵从的各种规则。如在只描写人类数字能力中我大可以把加法交换率当作是UG的一条表现。
在考虑自然语言的UG时,我可以先问一下,与逻辑和数学相比,各种自然语言是否存在一个类似“1+1=2”这样一个出发点呢?这不是一个很容易回答“有”或“没有”的问题。这一方面与人类自然语言句法或者UG的知识属性有关(下述),另一方面与自然语言的极端复杂有关。在自然语言的复杂性方面,我想从以下来说明:
一是表征能力方面。自然语言能够表达正反两方面的任何信息,而自然语言或者逻辑总体上可以归结为只能表征“正”的知识。如1+1=2不能等3,用数字知识只能构造这样的系统。这点难于表达,不过我们可以拿人脑和电脑对其的处理的对比来说明。电脑只能处理“1+1=2”这样的数字系统,如果设计者非要设计一个“1+1=3”为基础的数字系统来在电脑上运行,由于其不合逻辑性,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只会运行合理性的CPU由于“1+1=3”不能被有效表征而不能运行这样的系统。而我们的自然语言呢?它可以表征任何的“不可能”。你说1加1等于3或100,大家都知道你表达的是什么语义,甚至能从中获得各种不同等的意义。
这点也可以这样来说:电脑等其它人工智能只能运行合理性的系统,它们是人类理性的外化,而人脑是理性和意志的复合体,我们甚至可以说正是语言是使大脑这种功能成为可能,语言是所有知识系统表达式的母集合。冯 诺意曼在《计算机与人脑》的最后一章讨论了人脑的语言不是数学的语言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正是这个理。
二是形式与语义关系方面。对语言形式与语义的关系的不同观点可以说是功能主义和形式主义的重要区别之一。功能主义要考虑语言的功能,自然离不开对语义的考虑,而形式主义总的趋向是尝试将语言形式抽象出来探讨其特征。后者的做法能否初级语言本质,是否可行尚有待进一步论证,我们从生成语法对语义的态度的历史及当前Jakendoff的更简语法(simpler syntax)的语言观的出发点就可看出,其它学派语言研究者(还有生成语义学派、认知语言学等)对生成语法的反动的一个出发点往往就是句法与语义的关系。
关于形式与语义或意义关系,我的观点是逻辑和数学往往都是具有完全脱离形式的先验性,这就使得其形式与形式表达语义之间可以相互脱离,而语言是否具有这个特征尚待论证。稍微详细点也可以这样说,正是因为数学或逻辑的超验性使得其可以完全脱离形式,具有universality,在其与人类思维关系上应该可以做这样的判断:人类的数学知识决定了人类在数学方面的思维。通俗点说,任何一个有初步数学知识的人决定了其思维中总是包含“1+1=2”所蕴含的思考,而不是其它,“1+1=2”所蕴含的思考决定人脑在数学方面的思考和其决定电脑的CPU在数学方面的运算是相通的。语言是经验的产物,这无异议,但这个可作为人类存在家园的经验产物中是否包含先验的成分?正如Sapir-Whorf假设所引起的众多争议一样,在科学的层面尚不可知最终结果,因此对语言共性的探讨的重要一点就是应该侧重于对语言中是否存在先验的成分的探索。总之,我的基本观点是语言中只有先验的成分才可以完全脱离形式,其它与经验有关成分应该说是与语义相共生的。
三是与人类心智的关系上。这点上面已包含。简单说就是人脑对数学和逻辑之类知识的处理和CPU相比并没有什么高明之处,而对语言的处理只有人脑才具有这种功能。
四是与理性和意志关系上。人脑是理性和意志的复合体,语言作为工具(这里不该单纯地理解为一般的工具概念)是人脑来实现理性思维和感性意志这样的功能成为可能,而电脑和其它智能化机器都是理性的产物,只能是数学和逻辑应用的产物。
总之,以上我的观点可以归纳为自然语言应该存在相当于UG的系统,但对UG的初步探索可以回归到对各种自然语言是否存在一个像数学上“1+1=2”这样一个出发点的探索上,
我思考的第二点是UG可能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知识系统?语言的共性真的体现在Chomsky所说的UG、认知语言学所说的人类共有的认知模式的体现还是会涉及到语言本身与人类共有的其它知识体系的关系?Chomsky界定的UG能否最终研究出来?不同哲学家对知识的分类有不同看法,我没什么成熟观点,只是从我当前的知识结构及以往初步思考有这样的想法:从某种视角出发,这个世界只包括作为主体的“I”和作为客体的“other”。“I”之间的关系构成第一类知识;“other”之间的关系构成第二类知识,这里的“other”包括“I”的外化,因为你的视角超越主客体的分别站在更高的一个层面时,“I”也是客体“other”的一个构成部分;第三部分知识体现的是“I”与“other”的关系,或者说“I”对“other”的认识、的态度。较为详细说来是:
(1) 第一类知识包括逻辑学与数学等。它们一方面体现了人脑的功能,而不需要与外部世界谋和,如非欧几何虽然不合知觉、常规,但它是符合逻辑的数学知识;另一方面除了一个人为的定义,我们不能为其找一个什么确定的基础,正因为如此绝大部分哲学家都承认这类知识的超验性,如关于数学基础20世纪的三派之争,现在没有唯一正确结果,我相信未来也不会取得一致的答案。因为虽然人们对它超验性持统一意见,但谈起其基础之类的观点这就属于不同研究者价值取向,属于这里的第三类知识,因此就没有唯一确定答案。这类知识可以看作是主体“I”的本质体现,或者说是“I”的功能,当然你说是“I”对各种外物间关系最抽象总结我也不会反对。
(2) 第二类知识以物理学、化学和生理学等为内容。一方面它们必须与外部世界符合,人脑是通过外部的各种反应结果等而不是通过人脑的思维简单来确定这类知识的,如氢气和氧气点燃可以生成水,这条物理规律是外界物体的存在人脑的反映,但它不是人脑的独撰;另一方面这类知识有一个基础,或者说有一个脱离人为定义的外部客观标准,如水是由氢和氧构成,这种非人为的定义任何时候都不能被反驳倒。这类知识可以看作是把研究者当作是一个超越一切外界的God来俯瞰包括“I”的客体的本质的结果,它体现了“other”的本质。
(3) 第三类知识包括伦理学、美学和文学艺术等等。这类知识是“I”对包括“I”的“other”的认知或态度。这类知识一方面不需要与外界任何确定东西相匹配,另一方面也不需要有任何逻辑必然性。但这并不是说明人类就可以对这类知识任意说三道四了,正如彭加勒在“科学与伦理”中所言(见《最后的沉思》),虽然你永远在逻辑上证明不了你应该同情弱者,但任何一个人在见到一个正在受伤的无助弱者而没有任何恻隐之心是不可能的,而这种恻隐之心也许就可以看作是伦理学一个超越逻辑的基础。这类知识体现了“I”与“other”的关系。
这三类知识中,前两种具有超验性,而第三类基本上是经验的。
如果以以上的划分为基础的话,UG或者说是句法会属于哪一类知识呢?我们先看Chomsky教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从Chomsky教授的自然主义语言观和内在主义语言观出发,他的句法观或者UG观应该是属于前两种类型的知识范畴。而我们知道Chomsky教授自己也认为他对语言研究的重要贡献之一就是将语言研究纳入了自然科学的范畴,而此处的自然科学就是指以物理学为典范的科学;再以生成语法的研究历史基本就是将以语言材料为基础的对各类规则的提升(虽然其总体方法是以假设-验证的演绎式为出发点的)为佐证,其语言观基本是UG或者说句法属于第二种知识(这还可以从他认为UG应该与人类大脑中的LAD或者最近才提出的FLN相对应得到佐证)。
而哈里斯的发现程序(如果我这里没有大的误解的话)应该是属于上文划分的第三类知识,虽然发现程序的发现的成果(即您认为可以做“普遍语法”的东西)可能属于第二类知识。
在这个问题上,我的观点是UG或者句法中是肯定有属于第二类知识的成分,这一点是无疑的,因为自然语言毕竟是广泛存在经验生活中,任何的UG之类的知识自然不能与现存的各个自然语言的事实象矛盾。但UG或句法中是否存在第一类知识和第三类知识的成分呢?
首先,在我以上的划分中,第一类除了逻辑学和数学之外,还真的找不到其它有广泛应用的知识系统具有第一类知识的特征。在联合国规定的七大基础学科中,数学和逻辑学分别处于前两位,而其它基础学科似乎暂时都找不到与以上两类学科所蕴含的那些特征?语言作为人类最基本的知识系统,是否含有象数学和逻辑学那样的子知识系统?我没有发现有人系统研究过这一块,而我在此的思考也没有结果。
其次语言中是否存在第三类知识?我认为是存在的,但在我看来,对第三类知识的发现不是目的、不是终点,将其上升为第一种特征的知识才是更大成果取得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