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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逻辑标准”和“实证标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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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离线
cdhwwb@163.com cdhwwb@163.com
只看楼主 2008-02-15 06:43
“逻辑标准”和“实证标准”的作用
刘华杰教授的《科学=逻辑+实证》认为,“追求逻辑上自洽”和“寻求可重复的经验证据”,是检验“科学知识体系、科学探索活动”是否具有科学精神的根据。在前面的帖子里,我们表示不敢苟同,并明确指出,这两条只可用于“学术体系”的检验,而不可用于“学术行为”的检验。

在此,我们还想进一步指出,以上两条即便用于“学术体系”的检验,其作用也仅仅在于:
1,它只可用于检验某个“学术体系”是属于“科学体系”或“非科学体系”,还是属于伪科学体系。具体地说,符合以上两条的,可以视为“科学体系”或“非科学体系”,否则,只能视为“伪科学体系”。
2,它只可用于检验某个“科学体系”的科学水平如何,是不强,不太强,还是比较强,很强,而不可用于鉴别某个学术体系究竟属于“科学体系”还是属于“非科学体系”。道理很简单,某些以哲学或技术为介绍对象的学术体系都可以做到或已经做到以上两条,但它们并不属于“科学体系”。

在《谈谈某项语言研究及其成果是否有资格跻身科学范畴》的帖子里,我们指出,检验某个学术成果(其中包括最终展示的理论体系)是否有资格进入 “科学”行列,主要看它是否属于“在向‘四化’(即“专门化”、“理性化”、“系统化”、“非中心化”)推进过程中产生的结论”。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即便得出的结论尚未得到广泛认可,或者从未得到普遍认同,或者曾经得到称许而后来被修正”,都应当视为“科学”家庭中的成员。否则,我们不仅难以宽容而公允地评价别人的工作和成绩,也难以谦虚而谨慎地看待自己的研究及其结论,而且,我们也无从描述科学发展的历程,即撰写科学史。





德和 最后编辑于 2008-02-15 11:31:5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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