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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语法学教学的问题 [复制链接]查看:5077回复: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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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为要教本科生“现代汉语语法”部分,发现一个以前没注意过的问题:我们都承认划分词类的依据是语法功能,但是为什么所有的现代汉语语法教材都先讲词类,而不先讲语法功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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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息杉荫下 逍遥语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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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汉语词的分类多为词的语法功能分类。

“词类是词的语法分类”。                          ——陆剑明2003:29 词的分类有三种方法:意义、形态和功能。 词的分类本质上是词的语法意义的分类。 但语法意义过于复杂,层面太多,而我们对语法意义的了解又较浅薄,所以根据意义分类不具有广泛的可操作性,不是科学的标准。 词的形态分类在现代汉语不具有强可操作性。汉语是解析性语言,表达形态的词缀不丰富,而且我们对于其他的形态信息知之较浅,缺乏科学系统的研究。 剩下就只能是根据词的语法功能来分类了。 陆老师指出根据词的语法功能进行词的分类是科学可行的。 词的语法功能就是词在句法结构中所起的作用,具体表现为充当句法成分(主、谓)、词的结合功能(即词的句法位置特征,本人认为应属于词的句法形态特征)、词具有的类别作用(词的语法意义)。 现代汉语词的语法功能研究需要科学系统的研究。“不先讲语法功能”可能是我们做得还不够吧! 以上是我的一点简单看法,仅供参考!
最后编辑andlech 最后编辑于 2010-03-09 10:51:59
做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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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是教科书的原因吧

我觉得教科书或许跟一般的论文或学术著作不同。论文或学术著作要交代来龙去脉,而教科书往往直接说结论的。 词类划分的根据是它们的句法功能。但如何根据句法功能来划分词类的过程,在教科书中不便展现。不过我觉得,给学生讲课倒是可以根据这个顺序一步步推导。这样学生比较清楚。不知当否?
最后编辑金立鑫 最后编辑于 2010-03-09 20: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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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帮金老师来回答这个问题

原帖由 金立鑫 于 2010-3-9 20:35:00 发表 我觉得教科书或许跟一般的论文或学术著作不同。论文或学术著作要交代来龙去脉,而教科书往往直接说结论的。 词类划分的根据是它们的句法功能。但如何根据句法功能来划分词类的过程,在教科书中不便展现。不过我觉得......
认知语言学中有“原型”这个概念,就是指某个范畴中的很典型的元素。词类中的原型是名词和动词,尤其是名词词比较典型。 认知语言学中还有“范畴化的范畴化”这么个说法,(我个人觉得这个说法有问题,我读的是陈忠的《认知语言学研究》),就是对语言范畴以及语言内部各种范畴的认知。 那么,词类就有原型,词类中的更具体的范畴也有原型。 名词和动词是词类的原型,名词中的原型是实体名词而不是抽象名词。动词中的原型就是由实体名词施动的动词。 所谓“划分词类的依据是语法功能”,是对词类的高级划分方法,是将后期的工作,不是对词类的基础认知途径。但是对词类学习和认知的前期工作却是根据原型来进行的。所以,要先学习名词,首先是名词中的典型(原型),然后才好学动词,这个时候也先学习动词中的典型。然后才是形容词等词类中的典型。 另外,“划分词类的依据是语法功能”这句话本身也是有问题的。只能说是“划分词类的依据之一是语法功能”。我认为是在语句比较复杂的时候,在依靠认知不容易划分的时候,才用语法功能作为补偿,而这种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更加可靠。比如下面的句子,你有本事按照语法功能来划分? 钻(4声)。就这一个字构成了一个句子,请按照语法功能来划分他的词类。
最后编辑杨小文 最后编辑于 2010-03-13 11:36:40
杨小文(《探索人类语言起源的奥秘——物语、兽语、人语——广义语言的衍生定义、分类和演变》已经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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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杨先生

首先说我同意金老师的意见:应当给学生展现划分词类、词性的过程。不过这样一来,还是要把后面短语的一部分内容拿到前面来讲。那么如果以后编写现代汉语教材,是不是应该考虑一下这两部分的逻辑顺序,先让学生在语义概念的基础上认识典型的语法功能实例,然后再谈词类,再扩展到不典型的语法功能实例上。    再说说杨先生的回复。范畴化和原型性都不是问题,问题是如何确定范畴的数量以及原型的标准。意义固然是可供使用的参考,但是如果仅靠意义,恐怕得到的范畴数量是无法控制的,对于说明语法问题帮助不大。因此还是应该先考虑形式上的分布(语法功能),再来看形式类能否对应于意义类,有何对应关系。    至于最后的那个问题,没有回答的必要,因为这是典型的“依句辨品”的问法。一个词的语法功能是指其分布的总合。用朱德熙、吕叔湘等先生的话说,考察的是概括词,而不是具体词,它们是type和token的关系。这些是语法学研究的基本功,还是应该掌握的。
作息杉荫下 逍遥语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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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最早认识到的是名词而不是语法

无论从语言的形成还是语言学知识的形成,都是从名词开始,而不是从语法开始。名词产生的时候,语法并没有产生;掌握名词知识的时候,语法知识还没有开始。名词可以独立于语法而存在,但是语法不能独立于名词。 所以,就词类和语法的认知过程应该是这样的:  名词等典型——>语法功能——>虚词等非典型 该过程也是人类认知整个世界的基本过程,即:典型外延 ——>内涵 ——>非典型外延,这是陈忠那本《认知语言学研究》中所没有提及到的认知过程,估计其他的认知语言学都没有提及到。 至于有些所谓的“基本功”,我看不一定可靠,有很多的所谓“基本功”大有问题。 陈忠书中所谓的“范畴化”的确没有什么问题,但是“范畴化的范畴化”却很有问题。这里面似乎对“概念、词汇、语言化、范畴化……”等一些东西有混淆的现象。陈所谓的“范畴化的范畴化”,其实就是“语言的范畴化”,但是真正的所谓“范畴化的范畴化”,应该是“认知的范畴化”或者“概念的范畴化”,而不是语言的范畴化。“范畴化”不等于“语言化” 另外,当初金老师说我的作品中对原型的使用有问题,并指出语言学中的“原型”另有他用的时候,我就怀疑语言学中对原型的使用可能有问题。现在看来,语言学中的确有乱用概念和词汇的现象。明明就是“典型”,非要用“原型”,这是典型的用词不当。这样是故作高深、故弄玄虚?还是扰乱视听制造文字障碍,让别人掌握所谓的“基本功”更加困难一些?兼或乱贴科学的标签?
原帖由 刘辉(最后的匈奴) 于 2010-3-13 8:30:00 发表 ……至于最后的那个问题,没有回答的必要,因为这是典型的“依句辨品”的问法。一个词的语法功能是指其分布的总合。用朱德熙、吕叔湘等先生的话说,考察的是概括词,而不是具体词,它们是type和token的关系。这些是语法学研究的基本功,还是应该掌握的。......
不要故弄玄虚好不好,我问的是“钻。”这个句子里面的具体词“钻”。什么时候规定了不许考察具体词的词性?谁说了语法功能不包括具体词的词性?没有具体,如何概括?真想不到你居然认为对词性的考察可以绕过具体词而直接考察概括词?刘辉先生是不是从来都拒绝考察具体词的词性?或者觉得回答具体词的词性从来都没有必要?
最后编辑杨小文 最后编辑于 2010-03-13 12:59:19
杨小文(《探索人类语言起源的奥秘——物语、兽语、人语——广义语言的衍生定义、分类和演变》已经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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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点看法

我的两点看法。 关于词类划分和句法功能的关系,是否可看做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教科书中,还是先讲词类方便,但应该从意义出发介绍基本词类,即介绍词类中的原型成员(而不是边缘成员)。然后介绍什么词经常做什么成分,并且反过来,作成分的可能性(分布)是划分词类的更精确的标准。此时就可以用分布分析一些归类比较复杂的边缘成员。最后讨论这些边缘成员之所以成为边缘的语义基础。 也就是说,这个螺旋式上升的程序是: 语义 > 词类 > 分布 > 词类 > 语义。 至于杨小文说:如何根据“钻”这个句子去对“钻”分类,刘辉已经作了解答。 不过,我觉得杨小文提这个问题可能还有没有说出的另一个意思,就是这个“钻”独立成句时究竟算什么句子成分。 我的回答是:独词句不需要套成分的帽子。 构成短语和句子的是一个核心加上若干从属语,这个核心一般也就是谓语动词。 句子中,核心动词就是核心动词,不必说出成分。好比,一般家庭要确立一个户主,然后其他成员可根据跟户主的关系去命名。但是单身家庭呢?他的身份就是户主,没有关系名称可套,也不必要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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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陆丙甫的第一点看法和杨小文说的是一个道理

原帖由 陆丙甫 于 2010-3-16 17:20:00 发表 我的两点看法。 关于词类划分和句法功能的关系,是否可看做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教科书中,还是先讲词类方便,但应该从意义出发介绍基本词类,即介绍词类中的原型成员(而不是......
陆先生是不是看到杨先生的分析以后才有第一点看法的?或者你们是英雄所见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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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看法

很久没来了,各位好。关于这个话题,有几点看法: 1) 陆老师说螺旋式或递推式定义,第一步是语义,就恐怕过不了陆老师(另一位)的标准; 2) 关于一个词的句子,陆老师认为无需划分词类,因为已有户主。但是划分词类就是为了确定户主么?对于没有户主的句子,比如强调平等关系的句子,不需要划分词性么? 3) 关于概括词和具体词的词类:按照朱先生的理论,词类问题分为两个问题,一是聚类,这针对概括词;二是分类,这既可针对概括词,也可针对具体词;否则计算语言学中的词性标注(POS tagging)就是瞎搞了。所以杨小文同志这次说的对,具体词也有词性问题,就像它有义项一样。 4) 汉语研究把词类这一概念神圣化了,其实它就是一个类别,就像其它事物的类别一样,有什么标准,就有什么类。如果从应用来看,词类的产生机制应当是:有什么应用,就有什么标准,于是就有什么样的词类。符合应用的类就是好类。离开应用的目的,无所谓好坏,也无法进行判断。 5) 根据应用论或者目的论的观点,楼上几位的论述“划分词类只能是句法功能”、“意义标准不科学”、“形态不可操作”等都有些武断。我们看看句法功能作为标准考察词类的情况,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这个标准是否科学或者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第二,依次标准所做的词类是否科学或者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对于前者,如果汉语的句法成分的认定没有疑问的话,则回答应当是肯定的。问题是迄今为止,没人敢下这样的结论。不过可感觉到,句法功能似乎比意义具体一些。对于后者,依照朱先生的观点把它看作聚类问题。但是,数学上没有任何方法可保证最后的聚类结果是唯一的。换句话说,词类体系可能有千千万万,那么哪一种是最后的词类呢?这样的i词类又具有多少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呢? 6) 其实,如果把词类问题看作聚类问题,就意味着把它当作一个模糊概念,因为有几个参数都无法客观确定,包括类的个数、类内的相似性、类间的距离。既然它本质上是一个模糊概念,那么为什么要把它绝对化和神圣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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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决定方法

原帖由 ling123 于 2010-3-17 0:14:00 发表 就像其它事物的类别一样,有什么标准,就有什么类。如果从应用来看,词类的产生机制应当是:有什么应用,就有什么标准,于是就有什么样的词类。符合应用的类就是好类。离开应用的目的,无所谓好坏,也无法进行判断。
上面这一段,跟下面这一段好像不一致:
词类体系可能有千千万万,那么哪一种是最后的词类呢?这样的i词类又具有多少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呢? 6) 其实,如果把词类问题看作聚类问题,就意味着把它当作一个模糊概念,因为有几个参数都无法客观确定,包括类的个数、类内的相似性、类间的距离。既然它本质上是一个模糊概念,那么为什么要把它绝对化和神圣化呢?
我很赞成第一段中说的。任何分类都是出于一定目的的分类。没有目的的分类没有意义。学界有些“研究者”热衷于某些分类“研究”,但是你一旦问他为什么要这么分类,他可能还答不上来,因为压根儿没考虑过这是个问题。 既然如此,我们在这里讨论分类问题,一个基本前提就是:对词的语法分类。而不是其他的分类。这个分类决定了我们不会把“男人”和“女人”分为不同的类,不会把“聪明”和“狡猾”分为不同的类。因为那样的分类不是语法分析所需要的类。就一般的语法研究来说,词类是根据它们在句子中的分布特点的异同来归成的类。有相同的句法分布(也可以说句法功能),那就归为一类。如果不这么做,我们如何做某种我们比较陌生的语言的田野调查呢。 当然语法分析中我们还可以有更为细致的目的,或许ling123先生所说的是更为细致的分工(研究目的略有差别)所以有更细致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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